
森林防火是大事,时时刻刻要牢记!为使大家树牢森林防火观念,现将森林防火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汇编成册,供大家学习使用,尤其是其中9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例,既给自己和家庭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希望大家从中警醒,借鉴别人惨痛教训,自觉做到不在野外违规用火,自觉守护好我们的绿色森林,不让他人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
一、森林火灾处罚典型案例警示
案件1:卢某某,湘乡市棋梓镇喻风村第十村民组人。2022年9月24日09时在其自家菜地下方的荒地中焚烧茅草时处置不当引发山火。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湘乡市森林公安局对卢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2:杨某某,湘乡市中沙镇大杉村十三村民组人。2022年9月24日18时20分许,杨某某在家门前垃圾桶的林地焚烧杂草,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湘乡市公安局对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整。
案件3:郭某某,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大冲村定山组人。2022年10月4日7时许,郭海明、吴泽斌明知森林灭火特护期内,不能在山林烧香点烛、上坟烧纸的情况下,在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路口社区虎型山上燃放鞭炮、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行为,造成周边方圆几十平方米的植物被烧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湘潭县公安局对郭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件4:吴某某,湘潭市雨湖鹤岭镇红星村黄沙组人。2022年10月3日20时许,吴某某明知政府发布《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及宣传禁止焚烧秸秆的情况下,仍在禁火期内在责任田内焚烧秸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鹤岭派出所对吴某某罚贰佰元整。
案件5:伍某某,湘乡市翻江镇翻江村第六村民组人。2022年9月28日9时许,伍某某明知湘乡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禁火令,伍某某仍在自己的私人田内焚烧稻谷秸秆,经核查,属于禁火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湘乡市公安局对伍某某罚款壹佰伍拾元整。
案件6:王某某,湘乡市翻江镇双溪村第十五村民组人。2022年9月28日9时许,王某某明知湘乡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禁火令,王某某仍在自己的私人田内焚烧稻谷秸秆,经核查,属于禁火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湘乡市公安局对王某某罚壹佰元整。
案件7:谢某某,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清泉村石塘村民组人。2022年10月02日16时许,谢某某在明知政府发布《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森林防火期及防火区的通知》以及宣传禁止焚烧秸秆的情况下,仍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田间秸秆导致附近山林起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对谢某某罚拘留五日。
案件8:楚某某,湘潭县中路铺镇大湾桥村月桂村民组人,2022年10月3日19时许,违法嫌疑人楚某某在明知政府发布《禁火令》以及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的情况下,仍于禁火期间在湘潭县中路铺镇大湾桥村竹塘组焚烧田间稻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湘潭县公安局中路铺派出所对楚某某罚款贰佰元整。
案件9:方某某,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腰塘组人。2022年10月3日在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腰组方正春到河口镇华中村白鹭塘山林去拜坟,采用烧衣箱、烧纸等方式进行祭拜,在祭拜过程中,燃烧的衣箱有钱纸将周边草木引燃,引发山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方某某已满七十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我市9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都是人为引起的,充分暴露了个别人员没有森林防火意识,没有法纪意识,希望大家通过这9起人为森林火灾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自觉加强森林防火意识,当好森林守护卫士。
二、造成森林火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
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15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森林防火违法行为适用条例及处罚范围
(一)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因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3.《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在生态绿心地区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因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因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五)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六)在国有林场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行为: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七)在风景名胜区内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的行为: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二条 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谨记:森林防火“十不要”!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责编:姜俊
来源:雨湖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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